经查明,万盛股份重组标的资产大伟助剂通过上述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收入及成本,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龚卫良替大伟助剂代垫采购成本及管理费用,导致大伟助剂2015年至2017年前3季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净利润相关财务数据严重失实,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览富财经了解到,万盛股份于2015年向龚卫良、勇新、黄德周、龚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简称:大伟助剂)100%的股权。以2015年3月31日为基准日,此次交易作价3.5亿元,并于2015年11月完成工商过户登记。
当时,龚卫良等交易对方承诺,大伟助剂2015年至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4500万元、5000万元和5500万元;大伟助剂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龚卫良、勇新、黄德周和龚诚应当按照净利润差额比例对交易对价进行补偿。
交易完成后,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龚卫良自2016年10月31日起担任万盛股份副总经理。
但上交所发现大伟助剂通过财务造假行为虚增大伟助剂公司净利润。具体来看,于2015年12月与万盛股份重组合并后虚增万盛股份归母净利润691.62万元,分别虚增万盛股份2016年、2017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813.58万元、557.98万元,占万盛股份2015年、2016年、2017年前3季度归母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8.14%、5.44%、5.58%。虚增业绩持续近3年之久,持续时间长,影响重大,严重损害了万盛股份和投资者利益,以及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
通过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收入及成本
2015年至2017年9月,大伟助剂通过与张家港保税区诚之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诚之信)、张家港保税区蓝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蓝天新能源)、张家港保税区均匀日化贸易有限公司和张家港市汉巴杜化工有限公司虚构特种脂肪胺系列等产品销售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通过与诚之信虚构醇类、酸类等原材料采购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
其中,诚之信与蓝天新能源是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龚卫良远房亲属控制的企业。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行为导致大伟助剂2015年1-11月多计营业收入1180.14万元,多计营业成本 731.5万元;导致大伟助剂及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度、2017年前3季度分别多计营业收入1043.78万元、855.36万元、328.96万元,分别多计营业成本415.72万元、 268.61万元、125.8万元。
通过承担原材料采购成本少计营业成本
2015年至2017年9月,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龚卫良通过诚之信承担了大伟助剂的部分采购成本,以降低大伟助剂原材料采购价格及营业成本。前述行为导致大伟助剂2015年1-11月少计营业成本92.42万元,导致大伟助剂及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度、2017年前3季度分别少计营业成本38.57万元、83.95万元、409.43万元。
通过代付奖金及员工福利少计管理费用
2015年至2017年9月,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龚卫良通过个人银行卡向员工支付奖金及员工福利,以降低管理费用。前述行为导致大伟助剂2015年1-11月少计管理费用45.55万元,导致大伟助剂及万盛股份2015年12月、2016年度、2017年前3季度分别少计管理费用24.98万元、135.87万元、4.46万元。
览富财经了解到,大伟助剂通过上述财务造假行为虚增2015年净利润1278.24万元。其中,2015年1-11月与万盛股份重组合并前虚增净利润586.62万元,导致万盛股份于2015年10月13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不准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兼时任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龚卫良、原股东勇新、黄德周、龚诚予以公开谴责。
值得一提的是,万盛股份及时任董事长高献国、时任财务负责人周三昌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宋丽娟申辩称,上述财务会计差错系大伟助剂及其原控股股东蓄意为之,其对相关情况不知情。并表示:“公司自查发现违规后,积极聘请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确认违规后及时通报财务顾问和浙江证监局等,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股东已于2018年7月完成业绩不达标的补偿义务”。
此外,大伟助剂原股东龚卫良、勇新、黄德周和龚诚也申辩称,财务造假行为系龚卫良所为,他们并不知情。
针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对大伟助剂原股东龚卫良、勇新、黄德周和龚诚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大伟助剂在重组置入上市公司前后进行的一系列财务造假行为,是相关股东为规避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而刻意为之,龚卫良、勇新、黄德周和龚诚作为业绩承诺方,且任职大伟助剂的控股股东和主要管理职位,对大伟助剂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勇新、黄德周和龚诚所为对龚卫良的财务造假行为不知情的理由难以成立。但对万盛股份及时任董事长高献国、财务负责人周三昌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的异议理由予以部分采纳。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万盛股份及其时任董事长高献国、财务负责人周三昌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通报批评。
(来源:览富财经官方的财富号 2019-07-09 18:12)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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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sh603010
市场类型:主板
上市日期:日
所属行业:化工原料
所属地区:浙江
公司全称: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Wansheng Co.,Ltd
公司简介:万盛股份公司是国内最主要的有机磷系阻燃剂生产企业之一、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公司主要从事有机磷系阻燃剂以及其他橡塑助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拥有多项国家发明专利。阻燃剂产品目前已形成聚氨酯阻燃剂、...
注册资本:5.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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